西安市新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7
一、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各方人士来新城投资发展,引进国内外资金,加快建设新城紧急强区步伐,特指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为新城经济建设,在招商引资中做出贡献的区级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类企业和区内外各界人士。
三、本办法中的"引进资金"是指引资者按照国家允许的产业目录,从新城区以外引进的用于生产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大型生产设备或不动产)的资金、项目和社别。其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引进资金的固定资产年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
2、投资人部分出资与新城区企业、单位合资或全额出资独立承担的建设项目,当年在新城区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
3、引资资金合作、合资或独资开办企业必须在新城区进行工商和财税登记。
4、到位资金的数额:内资以当年进帐数或以购置固定资产的实际支付并形成实物的金额为准,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到位外资以银行记帐或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准。
5、引进资金的时间以每个自然年度为准。
四、引资资金、项目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区内籍贯、团体从上级对口部门争取的计划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3%奖励引资单位;从上级非对口部门争取的计划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4%奖励引资单位,其中将近的50%用于奖励引资者。另外,对于部门争取到的国家计划内投资的资金数额较大,对地区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给予特殊奖励。
2、引进有偿奖金。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且使用期在三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自己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独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
4、引进合资、合作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5%给予奖励。
5、引进高科技项目,高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产品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
6、引进境外资金项目(含港、澳、台),按实际到位投资额(按当期汇率折合人民币)的3%给予奖励。
7、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在完成年度引进资金的目标任务后,按实际到位资金额部分和引进资金项目类型分别给予奖励。
五、引进资金项目奖励办法。
1、资金到位后,由引资单位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申报,受益单位楚剧资金到位证明,银行拨款单(财政专项指标文件)等有关证件,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后,给予奖励。不能完整提供相关证明的项目,不予奖励。
2、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中的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资者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申报并出据有关部门审核后的工程决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合同书、新建企业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出据的资金进帐凭证、基建付款凭证、大型设备的购货发票及国家有关部委的证书原件等有效证明,加盖受益单位公章,经审核确认后,给予奖励。
3、对于区属非经济口的部门、单位有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引资项目除享受上述奖励标准外,在机关目标考评中给予加分。对于机关工作人员引进资金超过500万元以上,当年晋升一级工资。
4、严格认定制度。引资者向区招商引资领导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并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对其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等进行严格审核认定,确定项目、资金类型和真实性。
六、奖金来源及兑付办法
1、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计汇总,并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经区政府批准发问通报表彰。
2、区财政收益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区财政出资,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安排同意兑付奖励,其他由受益单位兑付,奖金可在项目管理费、单位办公经费中列支。
3、将近在年度目标管理表彰大会后两个月内兑付,受益单位逾期不兑付的,通过财政渠道予以代扣,转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给引资者兑付。
4、对受益单位不明确及将近数额较大的引进资金项目,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区政府审定批准。
七、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由有关部门追求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办反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办反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